在我国公开颁布的法律
法规中,儿子和女儿,以及他们各自组建家庭之后,对于自己的双亲(父亲或母亲)具有法定的
赡养责任和义务;
然而,他们的配偶,即儿媳和女婿却并不具备同等程度的法律
赡养义务。此种情况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赡养对象范畴仅限于老年人的婚生子嗣,即儿子、女儿,还有孙子、孙女以及外孙子、外孙女等亲属;儿媳与女婿并不被列为法定的
赡养人员之列。尽管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尽其所能地协助赡养人完成相关的赡养义务",但毋庸置疑的是,这种协助性的义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赡养责任;
同时这条法律规定也只在特定的夫妇关系保持有效存在时才能适用。倘若赡养人和配偶选择结束婚姻关系,或是赡养人不幸离世,那么赡养人配偶一方的协助赡养义务也将自然解除。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