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未按照约定支付
抚养费用的行为并不构成剥夺探望子女权利的合理条件。实际上,
抚养权与
探视权作为相互独立、互不干涉的两项重要权益,仅凭未行使探望孩子之权这一点,并不能成为拒绝承担相应
扶养责任的可靠理由。父母有责任和义务担负起对未成年子女的全面照顾和关怀,而探望子女无疑是他们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法定权益,这两者之间本质上并无直接联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