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已生育子女的夫妇依然享有
收养孩童的合法权利。
然而,收养方仅可拥有一个合法子嗣,此外,华侨在收养第三代以内
旁系同辈血亲子女时,可不受限于其本人是否已有或仅有一个子女的条件限制。
其次,关于有子女的家庭是否能够
领养孩子,具体情形如下所述:
1、尽管已经育有子女,但只要收养方只拥有一个孩子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所有规定要求,仍可进行
领养行为;
2、
收养人需要达到以下几个重要条件:既没有自己的子女或是仅有一个孩子,具有
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而且自身应该未患任何被医学界视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同时也不能存在任何可能对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
违法犯罪纪录,以及年龄必须满足至少三十岁以上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
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