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在收取了请托人所给予之财物并及时予以退还或上缴的情况下,不能视为
受贿行为,反之,若
公职人员在实施过受贿行为之后,由于自己本身或是与此事相关联的个人及事务受到司法调查和查处,从而为了掩盖其
犯罪事实而做出退回或上缴财物的举动,则不应当对其受贿罪行的认定产生任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