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
劳动者违反公司内部的规定章程作为开除员工的依据,从法律上来讲是完全合法的。
然而,如果劳动者的
违法行为践踏了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之签订的
劳动合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些规章制度往往是由用人单位独自制定的,而对于“严重违反”这一概念的定义也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
因此,这一条款很可能会被用人单位滥用以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该在界定“严重违反”时,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深入的审查,以确定这些行为是否已经使得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下去。这样做不仅能够有效地防止用人单位过于轻率地
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