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您的宅基地遭到了他人的非法侵犯,您可尝试与
侵权方进行友好协商以解决这一纷争;若经努力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您有权申请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或县市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介入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倘若对政府所作出的处理结果心存疑虑且不满,您有权利在收到
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