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若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对
被拘留者进行
逮捕,应在
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况下,该申请的提交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部门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