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单位犯罪案件中的
犯罪分子如有
自首情节,将得以从轻或减轻
刑事惩罚;而
犯罪行为相对轻微者,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予
处罚的宽大处理。此外,单位亦有条件成立
自首。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其内部的自然人,均可各自独立地成立自首。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自首的
法律效力通常会延伸至其内部的自然人,反之则不然。对于那些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已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而言,如果他们能够如实交代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那么这些行为都应视为自首。
《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