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因正常行驶而意外地
撞死横穿马路的人员时,
机动车驾驶者应当负起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若机动车驾驶者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未出现任何违反
交通规则的行为,则将无需接受
行政处罚。
然而,当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之时,若行人并无过失,那么机动车驾驶者需承担全部的
赔偿责任;倘若行人存在过失,则需据此过失的轻重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驾驶者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者并无过失,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得超过总
赔偿金额的百分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