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告知病情的前提下缔结的婚姻,通常并不需要对女方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若涉及到的只是常规疾病,该婚姻仍然具有
法律效力。
然而,当病患所患之症乃
民法典中所明文规定的严重疾病时,则这段婚姻自始就丧失了其法律效力。一般的情况下,仅下列几种特定情形会导致
离婚,而无过失的一方可要求对方支付
赔偿金:首当其中的是
重婚行为,其次是已婚人士与他(她)人
非法同居的现象,再次是实施
家庭暴力引发的
离婚事件,最后是遗弃或折磨
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