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需要延长
产假的情况,法律给予了明确规定。若属难产之例,可额外增加15日的
生育假期;而在生育多胞胎的情形下,每生育新增胎儿一名,亦可额外增加此期限15天。在此期间内,怀孕妇女有权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金额将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全体员工月均
工资水平,由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如若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生育保险,则需按照该女性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