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居民个人所持有的《居民户口簿》遗失或被盗时,其户主需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备,并提交一份正式的补发申请。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明要求补发《居民户口簿》的所有成年人
家庭成员均需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若因特殊情况导致户主无法亲自前往公安机关办理补发手续,则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由受托人在委托书上签字按手印。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必须为本户中的成年人。若经过公安机关实地走访调查后,发现本户中有合适的人员可以作为受托人,则需由
居委会和村委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申请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
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
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
结婚、
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