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程序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四种人”
离婚必须
净身出户的情况。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若某一方存在诸如
重婚、与他人持续
非法同居、
家庭暴力行为、虐待和遗弃
家庭成员等严重过错行为,以至于引发
离婚事件时,非过错方有权主张相应的损失
赔偿。
然而这补偿并非意味着自动净身出户。反之,若某一方曾对对方的
个人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那他/她可能需要在分配
共同财产时面临份额减少甚至被剥夺的境地,这种情况下,实质性的净身出户便有可能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