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针对身患癌症的在职员工而言,疾病本身并非企业将其解雇的合法理由,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是无权单方面解约的;
然而,若因罹患癌症导致无法胜任原有的职务岗位,且经过适当的调岗措施后仍然无法胜任新工作的话,则企业可在向该员工支付一个
月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金之后,依法解除与之签订的
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