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驾驶人员在行车过程中不慎导致他人受伤,且需承担全部责任时,应负责支付对方所有损失款项。
其中,主要包括的
赔偿项目包括:
医疗费用、残废
补偿金或
死亡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残疾人辅助工具费用、被
扶养人生活费、
误工费、
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费、
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以及其它相关损失费用。
赔偿处理程序通常是先行由负责
保险理赔的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上述各项损失进行赔偿,如有超出
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则将由事故
肇事方继续承担
赔偿责任。倘若事故肇事方已购买
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直接支付给受害方,或者在
责任人先行赔偿之后,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