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纪合同中,赋予了行纪人如下重要权利:
首先,行纪人有权要求依照合同规定获得相应报酬。当行纪人全部或部分完成委托任务之际,委托人必须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其次,行纪人享有介入权。当行纪人为履行委托职责而实施行纪行为之时,允许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进物购买等商事活动之中;
再者,行纪人拥有提存权。若行纪人按照约定购入委托物品,则委托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接收并确认;
最后,行纪人还享有
留置权。若委托人未能按时支付报酬,行纪人有权对委托物品进行留置,直至报酬支付完毕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
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