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若
行政相对人有求于
行政机关要求其提供
行政赔偿,则
起诉期限应为自
赔偿义务机关正式提交
赔偿申请之后的第二个月截止日开始计算的三个自然月之内。法律明文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须从接到赔偿申请之时算起的两个自然月内,必须对是否予以赔偿做出明确的决定。倘若赔偿义务机关未能在该期限规定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公布否定赔偿的决定,那么行政相对人有权在期限截止日后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的那段时间里,向具有司法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