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刑法学领域中,构成
抢劫罪的基本要素在于
犯罪嫌疑人必须以
非法占有所属他人财物为其明确且坚定的
犯罪动机。这里所说的"非法占有",不仅仅是指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各种手段将
被害人的财物从其合法控制下转移到自己手中,更包括了他们试图对这些财物进行非法所有或不法所有的意图,以及在此基础上表现出的对这些财物的使用、收益及处分等行为。抢劫罪,顾名思义,就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采用
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迅速地、直接地从被害者手中夺走公私财产的严重
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