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被公安机关正式
逮捕之日起计算,其侦查期间的
羁押时长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月。在此之后,公安机关需将调查结果移交至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将会在接到案件后一个月内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若最终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提
起诉讼的决定,那么他们将会把该案件提交给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会在收到案件并进行审阅后的两个月内宣告被告人的最
终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