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问题,答案需视具体案件而异。
依据现行
法规,人
民法院在受理
公诉案件之后,须于两个月内完成庭审并宣判,最长不得拖延至第三个月。但当涉及可能被处以
死刑或者伴随复杂的
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特定情形的案件时,若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则可将
审理期限适当延长至三个月以上;如因特别状况需要进一步延长的,必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此外,如遇人民法院变动其司法
管辖权的案件,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受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同样地,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
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
递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亦需对原来的审理期限作出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
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