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行为并未被视为严重威胁
公共安全之行为,因而未能构建成为
危险驾驶罪。
然而,构成本罪需要符合以下四项具体条件:
首先,该
罪名所侵害的是公众的整体安全;
其次,其客观行为应体现为在公共道路上的肆意
醉驾行为或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竞赛,并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再次,从主观层面来看,
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
犯罪意图;
最后,本罪的
犯罪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