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的是,“交易前先开具发票而后支付款项”的行为原则上而言是完全合法的。在商业领域中,买卖双方通常会依照预先签订的销售协议
履行合同义务。这些事务主要涉及到
民法范畴,只要双方在共同签署并盖印之后达成共识,那么此类
法律效力便得以确立,无论是先行开具发票还是先行支付款项,皆属被允许的操作方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