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完成
注销登记程序之后,法定
代表人的职责即告结束,实践中所形成的诉求主体资格亦不再具现实意义,因此无法继续作为
民事诉讼的委托方参与其中。但假如在企业实施注销登记之时,
清算主体或第三方人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了关于在企业注销登记之后所遗留下的
债权债务的承诺,则
债权人有权利直接对该承诺的清算主体或者第三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通过
诉讼手段请求其承担所应负的清偿义务。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
债务;
(六)处理公司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