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嫌现行罪行或重大
犯罪嫌疑人者,且遭现场目击
证人或者受害者指控其
违法行为;抑或是
犯罪实施完毕后,试图以自杀、逃避之行为自保,甚至逃亡在外的;亦或是可能涉及毁损、
伪造证据,试图
串供等行为者,公安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临时拘禁措施。而对于
行政拘留方面,最高可达15天的期限。
然而,若涉及到
刑事拘留,则最长不得超过37天。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在决定对
被拘留人员进行
逮捕时,应在
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