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土地争议问题所采取的裁判解决措施包括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协商妥当解决。通过双方平等商讨,达到彼此满意的结果;
其次,通过调解予以化解。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依赖村级负责干部、乡镇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调解以解决问题;
再者,提交
仲裁解决争议。这就意味着将争议提交相关地区的仲裁院进行裁定,而仲裁裁决一旦产生
法律效力,若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机构无权
强制执行,此时,双方当事人只能向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提
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遵循“能够调解的尽量调解,应当判决的坚决判决,调解与判决相结合,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的原则,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应尽快做出判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