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复议程序中,我们将面临以下三种情况下的被申请人选择:
首先,如果
当事人、
法人或其他合法实体对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并提出了行政复议请求,那么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然就成为了此次复议中的被申请人;
其次,若行政机关与具有法定职权的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联合起来,以共同的名义做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此时,这两个机关就构成了行政复议的共同被申请人;
最后,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还会出现其他类型的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
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