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中,对于构成
危险驾驶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并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可以依法免予
刑事处罚。
同时,即便被免于刑事处罚,相关人员仍需接受
治安管理处罚。
从客观方面来看,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并且
情节严重。主观方面则是故意为之,即明知自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可能危及
公共安全,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一状况的发生。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
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