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触犯交通
肇事罪而被人
民法院依法判处为三年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服刑过程中倘若表现出色,则具有获得
减刑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文规定,凡被判处在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多种
刑罚期间的罪犯,如能在执行期间切实遵守监狱管理规范,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具备
立功表现者,均可申请减刑;而对于那些表现特别突出,堪称
重大立功的罪犯,更应得到相应的减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