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逃税漏税并顺利补缴完毕之后,是否会继续面临
刑事指控这个问题,一般而言在满足相关条件后,判决有罪的可能性将大幅降低。
根据我们国家
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税务机关依据法令发出追缴通知之后,纳税人能够及时地补缴尚未缴纳的
税费、缴纳由此产生的
滞纳金,并且已经接受了相应的
行政处罚,那么就可以免于承担
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在过去的五年时间里,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过
刑事处罚,或者是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那么这种情况下则不属于上述豁免范围之内。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