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依法宣
判缓刑的罪犯,如果在
缓刑的考察期内再次
触犯法律法规或者发现此前尚有未审判的罪行存在时,将被立即取消缓刑
处罚,并需对他们新犯下的罪行或者是新的罪行进行审理与裁决,然后以本法典中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对其前罪与后罪所应承担的
刑罚进行综合考虑,最终确定执行的具体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