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害者单独提出
行政赔偿诉讼的相关条件,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作为原告必须具备请求
赔偿的法定资格;
(2)在案件中需要明确地指明
侵权方即被告的身份;
(3)受害者需向法庭提交具体详尽的赔偿请求以及能够证明自身实际遭受损害的事实依据;
(4)若加害人实施的是具体
行政行为并已经被确认
违法,则可以据此提起赔偿诉讼;
(5)
赔偿责任部门已经对赔偿申请进行过预先处理或者超出了法定的处理期限而未予理睬;
(6)提起的赔偿诉讼应属于人
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范畴并且需受到有权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的
管辖;
(7)原告需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
申诉时间,不得无故拖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
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
起诉期限第二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
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三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
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
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