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事务领域中,
公职人员
近亲属的非法
受贿活动构成了所谓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这里所说的“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那些承担着重要职责和责任的人士。他们的近亲属或与其有密切关联的其他人,可能会利用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他们的权力、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
职务行为,为他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从而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者接受请托人的财物,这就涉及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的
犯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