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下这些人群才会有资格适用
减刑措施:
第一类是因触犯
刑法而被法院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以及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等
刑事处罚的罪犯。这意味着,只要罪犯被判有特定
刑罚种类的情况,就具备了参与减刑程序的资格,并不受到
犯罪性质及所
判刑期长短的限制。例如,强奸罪的一般
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
其次,在
刑罚执行过程中,正在服刑的罪犯若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且未被判处新的刑罚或已执行完原有的刑罚,那么减刑便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前提条件的罪犯,才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关于减刑,主要分为相对减刑与绝对减刑两种情况。
其中,相对减刑又称为可减刑,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改造,并确实表现出悔过自新或有
立功行为,即可申请减刑。而绝对减刑则是指罪犯具有刑
法规定的六项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时,必须进行的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