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体系中,
职务侵占罪被视为一种
身份犯,即它的
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虽然这些人员未必是正式的员工,也未列入公司、企业的职工花名册之中,但他们仍旧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实践过程中,一些实际上掌控着公司、企业运营的
实际控制人和那些尽管没有在就职单位任职,但是却履行了相应管理职责的人员,均可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在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方面,"
利用职务便利"这一要素的实质在于,
行为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有权占有和控制所在单位的财物。如果行为人只是短暂地持有单位财物,或者财物只是经过行为人之手,而行为人本身并不具备对该财物的占有、处分权,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被视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定为
盗窃罪。
值得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不应包含
股权。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的权益,并非"本单位财物",而是归属于特定的股东,即
出资者个人的
财产权益。因此,对于
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问题,相关部门所给出的意见虽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由于其法律位阶相对较低,不属于司法解释范畴,因此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