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单独设立住户。如欲独立为户,不可或缺的条件是持有
房产证书,以便能新建户口以实现分户之目的;对于具备居民身份且因为婚姻关系等原因,现居住于独自拥有住房内的人士而言,需手持户口簿、个人
身份证、已婚证件以及由村(社区)委员会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经过
户籍派出所审核批准之后,方可完成分户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
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