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故配偶
婚前房产中的归属权问题,若该配偶留有继子女且与其建立了实际
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便具备了
继承的法律资格。这一原则犹如看待您自己血亲子女的待遇,无关乎是否为
收养之子,只需在过去生活历程中有过陪伴共度时光,便理应有权利获得来自您的财物继承。
然而,这需基于
家庭成员在丈夫生前是否已暗中制定并签订合法合规的
遗嘱,明确表明哪位亲人能够得到遗产或是谁将被排除在受遗赠之外。在此种情形下,遗嘱内容将成为
财产分配的依据。倘若无遗嘱留下,即便您如今拥有新的家庭和子女,只要他们与已故配偶有着抚养照料的关联,同样享有继承部分已故配偶财产的权益,而其中则包含婚前房产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