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之说,即凭借对个人及其亲朋好友的人身安全、尊荣、名誉、财富等方面产生危害或利用对机关单位、其他机构的声誉、信誉、财产等方面产生损害来作为筹码,逼迫对方不得不做出与内心真实意愿相违背的决定。
遗嘱作为立嘱者在离世之后对自己遗产的事先安排,必须遵循真实的原则,如果有
行为人故意采用非法手段对立嘱者加以威逼恐吓,从而使得立嘱者深陷惶恐之中,并在此情况下作出了与其真实愿望背道而驰的决定,那么这样的遗嘱将会被视作无效。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