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提出
财产保全请求之时,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相应的
担保。若因保全行为不当给被申请人或案外人士带来损失,申请人或
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在诉前阶段进行财产保全的
担保费用按照担保额度的百分之一进行收取,如未达到一千元则按一千元收取;而在
诉讼阶段进行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则是按照担保额度的百分之一点五进行收取,同样以不足一千元时按一千元收取;
最后是在执行过程中的
财产保全担保,其所产生的费用据
抵押抵押额的百分之一收取,如不足一千元便按一千元收取(已经在诉前阶段或者诉讼阶段缴纳过担保费用的同一标的物无需再支付执行阶段的担保费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
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
赔偿可能给
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