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借据的情况下,
债权人仍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索回借款。事实上,转账行为可能出自多种
法律关系之中,包括但不限于买卖交易、
租赁协议、
股权投资等。在此类情形下,即便
债务人声称这些转账并非借款,或者试图论证其来自其他法律关系统计,若无有力
证据加以反驳,则此类争议将被视作借款争议,且债权人的诉求亦将会在法庭上获得支持。
然而,反之,若债务人能够举证说明这些转账系源于其他法律关系,并且该证据具有充分效力,那么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将无法确立,同样地,法庭也不会支持债权人提出的还款请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
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
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