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营业执照乃指对行政许可的一种法定取缔举措,属于团体针对其营业许可证所拥有资质及资格被予以终止之情形。换言之,即为某自然人亦或
法人所持有的资质与资格因期满或已不符授权要求,由资质授予及管理机构采取的一项取消行动。任何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人或法人均无法自行撤销其证书,而唯有权限之认证机关方可实施此类行为。认证机关可能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以提供
虚假资料或者采用其他
欺诈手段掩盖关键事实的方式获取了该企业的注册登记,且情节极其严重等等。而对于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人或法人而言,他们仅能申请
注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
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登记。依法需要
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
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
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
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
虚报
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