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者未能履行还款职责,则作为
担保人有法定义务承担代偿责任。担保人须承担两种
保证责任类型:一种为一般
保证,另一种为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情形下,担保人享有特殊的先诉
抗辩权益,即在主合性
纠纷未经过
诉讼或
仲裁审理、且尚未启动对
借款人财产实施
强制执行程序之前,担保人有权根据自身意愿拒绝为
债权人承
担保证责任。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而言,这种抗辩权并不存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