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辽宁省
车船税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正式实行。这部最新修订的车船税法律
法规明确指出,未来的车船税将不再按照车型来进行分类征收,而转变为注重车辆价值的计量方式,即基于“排气量”这一重要元素来衡量车辆的排量,并根据不同的排气量等级对乘用车进行相应的税收征管,总共划分出了七个明确的档次。
具体来说,排气量为
2.0升的数值界限将起到限制作用,超过这个数字的排气量将导致更高的车船税负担;
其中,排气量在
1.0至
1.6升(包含)之间的乘用车,每年需支付的车船税仅为420元,相较于原来的标准下调了60元;
然而对于排气量介于
1.6升至
2.0升(包含)的乘用车,仍然需要承担相同数额的480元年费;排气量达到
2.0升及以上且
2.5升以下(包含)的中型排量乘用车则被归入第三档,其对应的税收缴纳金额调整为900元;
至于排气量大于等于
2.5升以上的大型和超大型排量乘用车,它们的税收额度也有大幅度的上涨,其中尤以排气量超过
4.0升的高级轿车最为明显,其车船税税率达到了4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辽宁省新的车船税政策按照每年一次的形式进行申报,相关缴纳金额将在每个月份进行计算和累计,最后一并在办理或者
续期机动车交强险时进行一次性地申报和缴清,这样可以避免在车辆年度检验期间因未缴纳车船税而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麻烦。在实际办理过程中,还需要提供排气量、整备质量以及核准载客人数等详细信息以便进行准确的
税费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