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子女无需承担
赡养责任的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倘若成年的继子女尚未组建自己的家庭或是已经
离婚,同时失去了经济来源或者失去劳动能力而无法自立生存;
其次,对于已经
结婚的成年继子女来说,如果他们自身并无经济能力,而其所在家庭的总收入也难以达到当地基础生活水平标准的话,此时也无需承担赡养责任;
最后,若继父母存在严重的侵犯子女权益行为,如故意杀害子女、极度虐待子女、遗弃子女、实施性侵等恶劣罪行,这些继子女性质行动将同样消除其赡养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虽成年子女在没有支付
赡养费的实力前提下,可获得免除此项义务的殊荣,但他们作为
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照顾和精神抚慰依然不能推卸。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
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
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
收养期间支出的
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