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废物倾倒但未产生污染的相关
刑责追究问题,应视其具体情节而定,在某些情形下甚至可能无需担当行事之过失。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非所有涉及危废物倾倒的事件均会被判定为
污染环境罪,且
犯罪之定性需满足特定要件。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
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致使大量
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
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