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污染环境罪的案件,涉案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取保候审的机会。
具体来说,对涉案人员是否给予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全面权衡其所犯罪行的性质与情节、带给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他的个体身份背景等多个方面。通常来讲,如犯罪嫌疑人被预测或判处较轻的处罚(包括管制、拘役抑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又或者鉴于其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增加;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也可考虑给予取保候审,以避免对他们的生活造成进一步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涉及污染环境罪的案件,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可获取保候审:如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适用附加刑;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具社会危险性;患重病、怀孕或哺乳婴儿且取保无社会危险性;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继续侦查。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二、污染环境罪怎么量刑
对于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行为,应判处被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其他形式的惩罚,同时可以判处罚金,并且可以附加一定的处罚方式;
如果情节更为严重,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对应的罚金;
若是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所规定的所有情况之一,那么就将面临最高可达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必须接受相关的罚金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等。
三、污染环境罪的追诉时效可以延长吗
对于环境污染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来说,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是可以得到适当延长的。
通常来讲,要想获得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的程序性要求。
此外,追诉时效延长的核心要素在于行为人对侦查或审判工作采取了逃避的态度。
具体而言,假如犯罪嫌疑人在警方正式立案展开刑事侦查的过程中,或者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相关案件之后,仍然选择逃避侦查或审判工作的话,那么他们将不再受到追诉期限的制约。
除此之外,如果受害者在追诉期限之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却未能依法立案处理的话,同样也不应该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总的来说,关于环境污染罪追诉时效延长与否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虑与判断。
涉及污染环境罪的案件,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可获取保候审:如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适用附加刑;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具社会危险性;患重病、怀孕或哺乳婴儿且取保无社会危险性;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继续侦查。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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