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所持有的出生证明不幸遗失,仍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
首先,需在相关媒体上刊载遗失声明;
其次,向原颁发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补发申请;
最后,携带完整的补发申请表格,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核准并补办新的出生证明原件。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