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的
仲裁程序,相关争议通常会在一个月内得到解决,但最长不会超过65天。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
仲裁申请之后,仲裁庭需要在45日内完成对该案件的裁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最迟也不能超过15日。
此外,还需加上审理
立案所需的五天时间限制,因此仲裁庭对于任何
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都应在50天内完成(最长为6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