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若
行为人采取强取豪夺的方式强行索取或
窃取价值逾千元的公共或
私人财产,或是随意破坏、占据公共或私人财产价值达二千元及以上;或者是多次进行上述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此外,如果行为人将此类行为针对精神患者、残疾人士、无家可归的流浪者、年迈老人、怀孕妇女以及
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实施,同样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再加上倘若因此引发了他人精神错乱、自杀等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对其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干扰与妨害,都有可能被视作
寻衅滋事的
违法行为。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