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
支票信用制度乃至构成
犯罪者,即由开出
空头支票累积而成的票据诈骗行为及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罪责不可抵赖。对于一切涉及到贪婪与
欺诈的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我国法律
执行机构秉持严惩不贷,对其
刑事定罪亦具体划分了
刑罚程度及其
罚金数额的依据。额度如果达到一定标准,即没有财物实际支付于出票人,或仅仅为支付其极少部分以使其完成相应法律手续等行为,即为
刑法所认定的
数额较大行径,则应受到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强制
拘役,同时还要承担起至少负担二万元至最高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责任。若是
数额巨大,或者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造成社会经济秩序重大破坏、严重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等等,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负担起至少五万元至最高五十万元的罚金
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
汇票、
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