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接到
逮捕通知书的情况下,仅处于
刑事拘留状态,此时
刑拘期限的上限为37日。若在37日后仍未得到释放,可能存在两种情况:检察机关进行了
补充侦查,或公安机关实施了超过规定期限的
羁押行为,此举无疑侵犯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应条款:
第九十七条明确指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有权对被
定罪量刑的嫌疑人、被告,根据其所处法律程序的期限到期后,立即释放;解除对其的保护性监管措施,如取保候审和
监视居住等;或者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其实施
强制措施做出相应调整。对于处于
刑拘并受法律法规限制的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辩护律师来说,他们专享权力,可以在法律期限到达之时,要求消除所有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